近日,国家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下达《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16]81号)。《通知》明确: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,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太阳能电力产品,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%的政策。文到之日前,已征的按照通知规定予以退还的增值税,可递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步。
此前,2013年9月23日,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向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印发了(财税[2013]66号)文件提出,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,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,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%的政策。
如今3年期限已过,两部门再次宣布,下一个3年继续执行该政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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